在云南红河建水县,刘XX于20XX年X月入职某水泥公司担任保安,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2500元。20XX年X月,公司以减员增效为由向刘XX发出裁员通知书,未依法履行裁员法定程序,还拖欠其20XX年X-X月工资,也未足额支付在职期间加班费、未依法缴纳社保。双方就工资、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刘XX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仅支持拖欠工资及少量经济补偿金,刘XX不服仲裁结果。
贾小燕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服务于云南红河建水县,执业六年来处理各类诉讼与非诉讼案件近两百件,擅长梳理复杂案件事实、精准把握法律适用、制定务实可行的争议解决方案。在本案中,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劳动纠纷的专业把控能力能够很好地应对案件的复杂情况。
贾小燕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仔细审查全案材料,锁定考勤记录和工资明细作为突破口。考勤记录是公司日常记录员工出勤情况的表格,时间跨度涵盖刘XX在职期间,以纸质形式呈现,详细记录了刘XX每天的上下班时间;工资明细则是每月工资发放的具体清单,以电子表格形式存在,记录了工资构成及发放金额等内容。
在审查过程中,贾小燕律师发现公司裁员通知存在问题。她进一步调查发现,公司裁员未向工会/职工说明情况、未向劳动部门报告,且刘XX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属优先留用人员。她将考勤记录、工资明细与裁员通知进行仔细比对,申请法院对这些证据进行认定,并提交了这些证据来佐证加班事实及工资拖欠情况。
最终,法院采信了贾小燕律师的核心意见,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持拖欠工资7500元、部分加班费1710元及违法解除赔偿金62500元,判决公司合计支付刘XX71710元,驳回公司抗辩主张。在结案前,贾小燕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了公司的违法行为及刘XX应得赔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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