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丽平律师执业的第17年,遇到了这起复杂的案件。原告曹某与被告张某存在材料款债权债务关系,因张某无力偿还欠款,双方约定以张某从某房地产公司抵账所得的房屋抵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某房地产公司根据张某指示向曹某交付了房屋,曹某实际入住并缴纳相关费用。然而,张某擅自与第三人古某串通,让房地产公司办理房屋备案注销手续,并与古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办理网签。古某主张自己是房屋真实产权人,否认曹某与张某合同的效力。曹某多次要求办理产权登记未果,便委托徐丽平律师代理诉讼。
在梳理证据链时,徐丽平律师展现出了扎实的办案能力。她精准梳理案件脉络,全面收集核心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重点收集了曹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材料抵房协议书》,证明双方以房抵债及房屋买卖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收集房屋交接手续、各类缴费凭证,证明曹某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并履行相关义务;调取电话录音等关键证据,佐证张某与古某系借贷关系,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为借贷担保,古某明知房屋已由曹某占有仍参与交易,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针对各方抗辩,徐丽平律师逐一制定驳斥策略。针对房地产公司“非适格被告、无过错”的抗辩,她论证其明知房屋已转让给曹某且曹某实际入住,仍协助张某办理更名、网签手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协助产权登记的义务;针对古某“系真实产权人、曹某与张某合同无效”的抗辩,结合证据驳斥其主张,明确其与房地产公司的合同无真实买卖合意,实质为借贷担保,且构成恶意串通,应属无效;针对张某缺席庭审的情况,依法提交完整证据,确保案件事实完整呈现,不影响诉讼推进。
徐丽平律师长期认为,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和交易细节属于高频漏洞,在处理案件时要格外留意。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她充分论证曹某与张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张某虽未取得房屋物权,但曹某有理由相信其享有处分权,且合同已实际履行,应认定合法有效;房地产公司与古某的合同无真实买卖合意,双方恶意串通损害曹某合法权益,应认定无效;张某、房地产公司应履行协助曹某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古某应协助办理网签注销手续。
庭审中,徐丽平律师清晰发表代理意见,全面呈现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针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质证意见逐一回应,重点强调曹某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核心事实,推动法院依法查明案件真相。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曹某与张某签订的相关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曹某已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并履行相应义务;房地产公司与古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真实买卖合意,双方构成恶意串通,合同应属无效;张某擅自办理房屋退还、更名手续,侵害了曹某的合法权益。法院缺席判决,确认房地产公司与古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网签合同无效,古某协助房地产公司办理网签注销手续;房地产公司协助张某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张某在办理完毕后协助曹某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完全支持了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成功帮助曹某实现了房屋产权登记的核心诉求,维护了其合法财产权益。
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进行房屋交易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避免出现类似的一房两卖情况。同时,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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