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林某与彭某系夫妻关系,林某系林某的侄子。2017年12月26日,林某与原业主吴某、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址在东山县的涉案房屋,林某向原业主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在购房过程中,因林某的妻子陈某对购房事宜存在矛盾,不同意前往办理贷款及过户手续。为顺利购得房屋,林某与林某协商,决定暂时将涉案房屋产权办至林某与彭某名下。林某亦代表其夫妻出具了《房屋产权确认书》,明确确认涉案房产系林某与陈某实际出资购买,二人为实际产权人,林某与彭某仅为名义业主,并承诺在林某、陈某要求过户时无条件配合办理。
然而,当林某、陈某决定将房屋过户回自己名下时,彭某却不予配合,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林某虽表示同意过户,但因妻子彭某反对而无法履行。林某、陈某遂委托刘汉涛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的核心论证
在庭审中,林某、彭某辩称:房屋系二人与林某共同出资购买,林某出资85万元,林某支付剩余款项;后双方协商由林某一方购买,林某已将林某支付的购房款(含转账及车辆折价)全部返还;《房屋产权确认书》系林某为缓解林某夫妻矛盾而不得已出具,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且涉案房屋已由二人向信用社办理抵押贷款,系真实产权人。
针对被告的抗辩,刘汉涛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出资证据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证据规则,林某与原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充分证明全部购房款由林某支付。被告陈述的出资份额及支付项目前后矛盾,款项金额与购房款不一致,转账时间跨度长且零碎,且双方之间尚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无法证明系用于支付本案购房款。
2.权属确认文件方面:林某代表夫妻出具的《房屋产权确认书》,明确载明原告为实际产权人、被告为名义业主,该确认书经过公证,具有法律效力。被告称其为缓解夫妻矛盾不得已出具,但确认书中明确承认原告出资并承诺配合过户,且后续通话录音中被告依然承认相同事实,该辩解明显违背逻辑。
3.实际控制事实方面:原告持有房屋钥匙及原始产权证原件,被告系通过挂失才补办新证,完全不符合真实产权人的通常做法。若房屋确如被告所称已转让给被告,则原始产权证、房屋钥匙等关键物品不可能仍由原告持有,被告也无须通过“挂失”方式补办新证。这一论证方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经验法则。
4.法律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当时有效),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中,原告作为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和失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原告方的证据链,认定被告的抗辩理由“不符合常理”“有悖日常生活经验”,判决确认址在福建省东山县某房屋系原告林某、陈某所有。被告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借名买房的交易中,很多人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只要签订了相关协议,就可以随意反悔。但实际上,借名买房协议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随意反悔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在借名买房纠纷中,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充分的出资证据、权属确认文件以及实际控制房屋的证据,就可以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随意违约。对于劳动者来说,在遇到类似的借名买房纠纷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刘汉涛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发挥了重要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通过整合《更名协议》《房屋产权确认书》、通话录音、钥匙及产权证原件的持有情况等证据,形成了一条无懈可击的证据链;在法律定性方面,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认定原告为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在庭审策略方面,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强化说服力,有效破解被告“共同出资”抗辩,妥善应对第三人抵押权问题,申请诉讼保全防止资产转移,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借名买房的风险不容小觑,专业律师的介入能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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