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甘肃省天水市,一起盗窃爆炸物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被告人王XX、陶XX等八人被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盗窃爆炸物罪。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执业13年的梁小龙律师作为被告人陶XX的辩护人参与了此案。
自执业以来,梁小龙累计承办各类案件已逾1016件,长期的司法实践让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他曾先后任职于乡镇政府、公安交警部门及税务机关,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为他的律师生涯奠定了坚实基础。
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底一晚,被告人王XX伙同陶XX等人在矿洞内盗得乳化炸药和膨化炸药;9月一晚,王XX又伙同部分被告人再次盗得膨化炸药和雷管。梁小龙深知此类案件证据审查的重要性,他提出指控被告人陶XX伙同王XX等六被告人实施第一起盗窃爆炸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作出无罪认定。他认为陶XX主观上没有与他人实施盗窃爆炸物的共同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盗窃爆炸物的行为,在指控的第一起盗窃事实中没有为其他被告人提供帮助,也没有实施藏匿爆炸物的行为。在指控的第二起盗窃爆炸物的犯罪中,梁小龙指出陶XX有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系从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态度较好等量刑情节。
然而,经法院审理查明,在第一起盗窃中,王XX电话联系陶XX等人去偷矿石,在得知矿洞有炸药后众人产生盗窃炸药意图,陶XX用手电照明等参与了盗窃过程。法院认为各被告人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均参与了盗窃矿洞内的爆炸物,只是分工不同,故梁小龙关于陶XX此起盗窃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陶XX投案后不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首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出判决,被告人王XX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陶XX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等。梁小龙律师虽部分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他在案件中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和对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也为他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和良好的行业口碑。他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始终践行着“抱朴守道,为而不争”的执业理念,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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