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原告梁先生因交通事故导致右腿严重受伤。被告包括廖先生、深圳某租赁有限公司以及中国某公司。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梁先生在2021年12月伤情未稳定时,与被告方签订了《和解协议》,获得43.8万元赔偿并约定“就此了结”,但协议签订后他伤情恶化最终小腿截肢,2023年7月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梁先生希望撤销原协议并获得更多赔偿。
梁先生最初掌握的证据主要是之前的九级伤残鉴定以及和解协议。关键缺失的证据是截肢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证明,以及能证明签订协议时显失公平的相关材料。
田大龙律师介入后,指导梁先生收集了后续多次住院的病历、截肢手术记录、新的五级伤残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同时,申请法院对截肢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显示,梁先生截肢与交通事故的关联度为100%,假肢更换周期为3年/次。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协议已履行、撤销权已超期”的抗辩。田律师精准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指出梁先生自2023年7月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时才知晓重大变化,撤销权并未超过一年除斥期间。这些收集到的证据在庭审中起到了关键作用,有力地支持了梁先生撤销原协议的诉求。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梁先生签订《和解协议》后发生截肢这一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五级伤残远超出协议签订时的九级伤残预期,继续履行原协议对梁先生显失公平。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撤销原《和解协议》。梁先生总损失核定为一定金额,交强险已用尽,扣除保险公司已支付的25万元及梁先生自担20%责任后,判决中国某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梁先生经济损失554903.5元。
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田大龙律师采取了明确的方法论。首先,将诉讼重点锁定在关键诉求上,即撤销原和解协议。其次,围绕关键诉求收集和固定证据,包括能证明显失公平的病历、鉴定意见等,以及申请因果关系鉴定。最后,在庭审中精准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回应对方的抗辩,以证据和法律依据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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