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XX区。原告王X(女,1973年出生)与被告王X(女,1948年出生)、王X(男,1950年出生)、王X(男,1939年出生)因共有房屋分割问题产生争议。此前各方因继承纠纷经法院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位于北京市XX区八里庄北XX某号房屋归王X、王X、王X与王X共有,其中王X、王X、王X共占有八分之三份额,王X占有八分之五份额。因双方就分割共有房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X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涉案房屋,主张房屋归其所有,由其向其他共有人支付折价款。被告王X辩称同意分割房屋,但主张自己因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要求占有房屋份额的八分之二;王X多年不在北京生活,未尽赡养义务,应不分或少分。王X同意王X的意见。王X则同意房屋归王X所有,但要求获得不少于八分之一份额的现金补偿。
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在北京市执业,接手此案后,将赡养义务相关证据作为突破口。这些证据原始状态为:
证人证言以书面形式呈现,详细记录了证人所了解的王X对被继承人的照料情况;居委会证明由当地居委会出具,时间为案件审理期间,证明王X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及赡养情况;病历、医疗费票据、丧葬费票据则是在被继承人就医及丧葬过程中产生,真实记录了相关费用支出情况。
李同红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深耕于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尤为专精于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案件。在本案中,这种丰富的家事案件办案经验与本案共有房屋分割涉及的继承析产问题高度匹配,能够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
接案后,李同红律师首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案件代理思路,这体现了他丰富的办案经验。发现案件核心争议在于王X、王X、王X三人内部就涉案房屋八分之三份额应如何分配后,李同红律师协助王X、王X提交了证人证言、居委会证明、病历、医疗费票据、丧葬费票据等证据,用以证明王X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王X长期不在北京生活,未尽到应有赡养义务。当王X提交信件、记录单等证据证明其向母亲尽了赡养义务时,李同红律师代表王X、王X对王X的证据不予认可。经法院释明,各方未就赡养问题提供其他证据。之后,经王X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李同红律师配合评估工作,各方对评估结果均无异议。最后,李同红律师代理王X主张其应享有八分之二份额(即八分之三中的大部分),王X不应享有份额或应少分。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涉案房屋归王X所有;王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给付王X、王X、王X所占房屋份额折价款各324562.5元(即八分之一份额,按房屋总价259.65万元折算);驳回王X、王X的其他请求。在结案前,李同红律师提交了代理词,阐述了王X、王X的主张和依据。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