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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备案不定时工作制下,律师助力劳动者追讨十万余元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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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1 · 127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永军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3年
律所:甘肃子谦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203201510963309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693156254
代表案例:2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企业法律顾问经验、办过大案、高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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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8年入职某乳业有限公司的司磅员马先生,多年来一直面临着加班却未足额获得加班工资的问题。在劳动法律领域,不定时工作制下的加班工资认定是一个关键问题,这一定性直接决定了劳动者能否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甘肃子谦律师事务所的王永军律师代理的这起劳动争议(加班费追索)案,为我们揭示了相关法律问题的答案。
未备案不定时工作制下,律师助力劳动者追讨十万余元加班工资

当事人马先生于2018年入职某乳业有限公司担任司磅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被告公司未就该工时制办理行政备案。马先生主张在职期间长期加班,被告未足额支付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马先生在经劳动仲裁后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各类加班工资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的抗辩理由为:已按不定时工作制发放补助并安排调休,不存在欠付加班费情形。

王永军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法律规定引用: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等相关法规,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本案中被告公司未就不定时工作制办理行政备案,其主张的不定时工作制缺乏合法依据。

2.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加班工资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提供劳动应得的报酬,属于工资的法定组成部分。马先生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3.公司补助不能替代加班工资:公司发放的补助具有不确定性,并非固定的加班工资。而且补助的发放与加班事实之间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不能等同于加班工资。公司以发放补助为由来抗辩不支付加班工资是不成立的。

4.公司行为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公司在未办理行政备案的情况下,自行按照不定时工作制来处理马先生的工作时间和工资支付,这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侵害了马先生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律结论: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马先生属于被迫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公司应依法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仲裁/判决结果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2018年7月至2024年12月期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101771.4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驳回了公司认为已足额支付报酬等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劳动用工领域,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可以随意约定不定时工作制而无需办理行政备案,并且认为发放补助就可以替代加班工资。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未审批的情况下不能按照不定时工作制来处理加班工资问题,加班工资属于工资的法定组成部分,公司不能以补助替代。

这对用人单位起到了警示作用,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工时制度和工资支付,避免因违法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对劳动者而言,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永军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他精准梳理了考勤与工资证据,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在法律定性上,严谨论证工时制度适用规则,准确判断加班工资的法律属性;在庭审策略上,有力地反驳了公司的抗辩理由,帮助劳动者依法主张并获判支持合理加班工资。总之,专业的律师能够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700元不是小事,它定义了一份合同是公平还是欺凌,而在本案中,王永军律师用专业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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