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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营运事故理赔纠纷,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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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1 · 157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戴丽萍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10201911101129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3136461953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戴丽萍,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入所执业以来,长期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以及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办理了大量的劳动工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等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帮助当事人妥善处理各类纠纷,致力于做一名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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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戴丽萍律师处理的一起私家车跑营运出事故的保险理赔案。杨X驾车致毛X死亡,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人保公司上诉,戴丽萍律师助力查明关键事实,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私家车营运事故理赔纠纷,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20XX年XX月,杨X驾驶新能源汽车与毛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致毛X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毛X家属起诉杨X和人保公司索赔约1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万元,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6万余元,杨X已支付的5.28万元补偿款不抵扣。人保公司不服上诉,称杨X车辆投保时为“非营运货车”,实际用于“XXX”营运,未通知保险公司,商业险应免赔。

戴丽萍律师2018年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接手此案后,她首先逐页比对投保单的电子签名及相关条款说明,发现虽然杨X在投保单上有电子签名,但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尤其是在线投保过程中未引导投保人阅读相关条款,这一发现为后续论证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提供了依据。戴丽萍律师执业8年比对过上千份类似文件,经验丰富。

接着,戴丽萍律师调取事故发生时段杨X的“XXX”平台后台订单记录,发现事故发生时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并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之后,她申请法院调查杨X车辆事故前后的行驶轨迹数据,进一步验证了事故发生时车辆未处于营运状态。戴丽萍律师担任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凭借专业身份和丰富经验,精准把握案件走向。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事故发生时不涉及营运,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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