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中,原被告分别是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和犯罪嫌疑人董某。争议焦点在于,董某是否构成诈骗罪,以及是否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最初,当事人掌握的证据有:公安机关查明董某通过打开免提的方式让诈骗分子与被害人通话,实施电信诈骗,致使被害人被骗9823元。然而,缺失的关键证据是能够证明董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相关材料,比如其在校学生身份、初犯偶犯情况、悔罪表现以及被害人谅解等方面的证据。
王正兵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具体的证据补强行动。他积极与学校沟通,获取董某的在校证明,以证实其学生身份;向董某居住地社区及周边邻居调查了解情况,固定证人证言,证明董某此前无违法犯罪行为,属于初犯偶犯;协助董某及其家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书;同时,收集董某在案发后的表现,如主动承认错误、配合调查等,以证明其有悔罪表现。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检察院认为,董某实施了诈骗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王正兵律师提出,董某是在校学生,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对方质证时可能会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提出质疑,比如认为学校证明可能存在虚假情况。王正兵律师则通过提供学校的官方文件、与学校负责人沟通等方式,回应对方质疑,证明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检察院决定对董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6个月。
王正兵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收集相关证据;其次,注重与相关部门和人员沟通,获取能够证明当事人情况的证人证言;最后,积极协助当事人弥补过错,取得被害人谅解,为从轻处罚提供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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