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连云港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XX)苏XXX民初XXX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县XX水产养殖场是专业甲鱼养殖主体。20XX年X月,其经营者ZX与被告XX饲料经营部、S某达成甲鱼饲料加工合意,原告支付费用后于X月X日开始投喂饲料。十余天后,甲鱼大面积死亡,检测发现饲料黄曲霉毒素B1超标。原告认为被告加工的不合格饲料是甲鱼死亡的直接原因,遂索赔超200万元。被告辩称仅为代购原料并加工,原告自带陈旧饲料且未按要求保管,甲鱼死亡与饲料无关,对鉴定样本关联性、鉴定报告效力、损失认定及双方过错责任划分均有异议。沈玉玮律师接受委托后,与团队律师共同组建办案专班,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固定关键证据。
沈玉玮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等领域均有丰富经验,尤其专精于刑事辩护,刑事类案件占比约35%。这些丰富的办案经验使得他在处理此案时,有着独特的审查视角。在本案中,他能够迅速抓住案件的核心问题,围绕“饲料质量问题与甲鱼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无加工资质且交付不合格工作成果应担主责”的核心思路展开工作。他凭借多年积累的经验,指导当事人固定饲料卸货视频、冷库甲鱼打捞视频、微信交易记录等关键证据,为后续的维权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江苏省连云港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对案件事实、证据及双方争议焦点进行全面审查后,全部采纳了沈玉玮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对被告的抗辩理由均不予采信。法院认为被告无饲料加工资质却开展加工业务,交付的工作成果存在质量问题,与甲鱼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系主要过错方;原告未查验被告资质存在轻微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综合划分被告承担70%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责任。法院依法核定原告合理损失为XXXXX元,判决被告XX饲料经营部、S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XX水产养殖场各项损失合计XXXX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保全费合计XXX元,由被告负担XXXX元,原告仅负担XXX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在开庭前,沈玉玮律师还补充提交了案外人的证言,进一步补强了损失认定的证据。
沈玉玮律师处理此类案件的一贯事实操作方法是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固定关键证据,再围绕核心争议焦点进行专业代理工作。他会针对每个争议焦点,逐一进行证据收集和法律论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和法律论证体系。在核算损失时,他会对各项索赔诉求进行专业筛选和精准核算,剔除无证据支撑的诉求,补强合理损失的证据。他的执业领域集中于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及经济纠纷等领域,尤其擅长处理复杂的商事纠纷。他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