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省隆昌市,周X陷入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法律困境。2018年至2021年期间,周X明知穿山甲属于国家野生保护动物,却将某药业公司非法生产的穿山甲制品销售给多家医院,销售金额高达105.75万元,非法获利68万元。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一旦被定罪,周X将面临刑事处罚,可能会留下犯罪记录,对其个人生活和未来发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的贾超颖律师于2009年开始执业,在接到周X的委托后,迅速展开了辩护工作。
在侦查阶段,贾超颖律师凭借曾在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实习担任书记员积累的经验,对案件的侦查流程和证据收集有深入的了解。他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详细了解案件的调查进展和证据情况。同时,他仔细分析周X主动到案并供述犯罪事实这一情节,认为这可以作为周X具有自首情节的重要依据。贾超颖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出周X自首的观点,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了基础。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贾超颖律师结合在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担任助审工作的经历,对公诉机关的审查重点和证据要求有清晰的认识。他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链条及周X的情节提出了专业的辩护意见。他指出周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系从犯,且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还自愿认罪认罚。这些情节都表明周X的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可以免除刑罚的条件。贾超颖律师通过详细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证据支撑,向公诉机关阐述了对周X不起诉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最终,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周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X不起诉,退缴的违法所得6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贾超颖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刑事诉讼各阶段执业经验和庭审实战经验,成功为周X争取到全案不起诉的有利结果,避免了周X留下刑事定罪记录,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贾超颖律师曾荣获2018年度宜宾市优秀青年律师称号,还曾长时间在宜宾交通广播电台做客《律师在线》节目,在当地法律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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