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铜陵市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违约金纠纷案件中,原告铜陵某投资有限公司以被告铜陵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报审结算核减比例超标为由,诉请其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审计费。此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在商业活动中并不少见,而如何从法律和财税等多维度为当事人提供有效解决方案,成为案件的关键。
2019年开始执业的陈明祥律师,作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和铜陵市律师协会会员,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秉持“法律是骨架,财税是血肉,专业融合方能提供有生命力的服务”的执业理念,接受被告委托后,迅速投入到案件的处理中。
陈明祥律师全面梳理了施工合同、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审及审定资料等核心证据。在安徽铜陵的司法环境下,他凭借自己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在庭审中重点论证案涉违约金条款过于严苛、显失公平。他指出被告不存在故意高估冒算行为,案涉报审金额未超出最终审定金额5%,并提出违约金约定过高应依法调整的代理意见。
最终,法院采纳了陈明祥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承担审计费的全部诉讼请求。裁判理由表明,案涉违约金条款对承包方过于严苛、显失公平,被告报审金额未超出最终审定金额5%,不构成故意高估冒算,扣除工程款无依据。陈明祥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充分发挥了自己在法律和财税方面的复合专业背景优势,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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