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常有律师执业第6年时遇到了此案。XXXX年,被告公司因发展口罩生产项目急需资金,被告宁X作为当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中间人介绍向原告梁某提出借款。原告于XXXX年X月X日、X月X日分三笔共计向被告出借人民币200万元,款项均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被告公司账户。其中,XXXX年X月X日分两笔汇款共计100万元,有一笔50万元备注为“口罩投资款”;XXXX年X月X日汇款100万元,备注为“借款”。此后,被告于XXXX年X月X日向原告出具借款协议。然而,之后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推托拒绝还款。
在庭审中,被告公司表示同意与宁X共同偿还该借款200万元,但被告宁X辩称不认识原告,该款项是投资款而非借款。这就形成了案件的争议焦点:案涉200万元的性质究竟是投资款还是借款。
隋常有律师在梳理证据链时,发现原告汇入三笔款项共计200万元,被告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宁X认可收到上述款项。并且,XXXX年X月X日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书面《借款协议》,确认200万元款项性质为借款。同时,二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投资合意及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约定,且口罩项目最终未获审批。
隋常有律师长期认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书面协议等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非常重要,这往往是认定款项性质的关键。最终,法院依据这些证据,将案涉款项认定为借款,判决被告绥中XX公司、被告宁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某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民间借贷中,款项性质的认定至关重要。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进行资金往来时,明确款项性质并签订详细的书面协议,避免日后因款项性质不明而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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