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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追讨200万,投资款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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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1 · 144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隋常有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9年
律所: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1201710725114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502417946
代表案例:15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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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笔原本被认定为“投资款”的200万元,最终却以借款的性质被全额追回。辽宁沈阳的隋常有律师,任职于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专注于保险维权、刑事以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领域,在处理这类借贷纠纷时经验丰富。
成功追讨200万,投资款变借款

隋常有律师执业第6年时遇到了此案。XXXX年,被告公司因发展口罩生产项目急需资金,被告宁X作为当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中间人介绍向原告梁某提出借款。原告于XXXX年X月X日、X月X日分三笔共计向被告出借人民币200万元,款项均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被告公司账户。其中,XXXX年X月X日分两笔汇款共计100万元,有一笔50万元备注为“口罩投资款”;XXXX年X月X日汇款100万元,备注为“借款”。此后,被告于XXXX年X月X日向原告出具借款协议。然而,之后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推托拒绝还款。

在庭审中,被告公司表示同意与宁X共同偿还该借款200万元,但被告宁X辩称不认识原告,该款项是投资款而非借款。这就形成了案件的争议焦点:案涉200万元的性质究竟是投资款还是借款。

隋常有律师在梳理证据链时,发现原告汇入三笔款项共计200万元,被告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宁X认可收到上述款项。并且,XXXX年X月X日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书面《借款协议》,确认200万元款项性质为借款。同时,二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投资合意及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约定,且口罩项目最终未获审批。

隋常有律师长期认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书面协议等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非常重要,这往往是认定款项性质的关键。最终,法院依据这些证据,将案涉款项认定为借款,判决被告绥中XX公司、被告宁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某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民间借贷中,款项性质的认定至关重要。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进行资金往来时,明确款项性质并签订详细的书面协议,避免日后因款项性质不明而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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