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涉嫌电信诈骗情节严重获得轻判
被告人杨XX,曾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刑。2022年8月19日到22日,他和同乡杨XX前往广东,将四张银行卡提供给跑分团队过账违法资金,其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过账363052.2元,涉诈资金340042.2元。9月17日,他又将银行卡密码提供给杨XX,该卡过账21900元,涉诈6000元。两张卡共计过账384952.2元,涉诈资金346042.2元。
争议点一:是否构成自首
法院查明杨XX经公安口头传唤到案,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其不构成自首。辩护人高永帅律师主张杨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应认定为自首。法院最终认定,杨XX虽到案,但未如实供述,不能认定为自首,不采纳辩护人的该意见。
争议点二:非法获利金额
起诉书指控杨XX非法获利4000元。辩护人认为证据不足,依据是杨XX微信支付4次“零钱提现”无其他证据印证,且与同案犯供述矛盾。法院经审查,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杨XX获利2000元证据不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法院最终判决杨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案件二:涉嫌诈骗罪金额特别巨大获得缓刑
被告人谭XX、卢XX因涉嫌诈骗罪被起诉。2023年8月25日,谭XX通过软件认识上线,伙同卢XX等人按指示操作微信,冒充领导添加好友,欲骗取财物。卢XX添加的好友朱XX和严XX添加的好友李XX因警觉未转账。事后,谭XX获利620元,卢XX获利220元。
争议点一:谭XX的责任认定
谭XX的辩护人认为其行为属诈骗未遂且无加重情节,在本案中是从犯,仅提供移动设备,不应承担全部诈骗金额责任。法院认定谭XX到案后如实供述,是坦白,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争议点二:卢XX的量刑情节
卢XX的辩护人认为其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是从犯,犯罪未遂,主观心态不强,请求适用缓刑。法院查明卢XX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且符合其他从轻情节,采纳了辩护人适用缓刑的意见。
法院判决谭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卢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谭XX违法所得620元,卢XX违法所得220元。
案件三:涉嫌贩卖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被告人王XX,曾因抢夺罪被判刑。2025年,他涉及两起犯罪。一是协助陈X、余X与陶X进行两次毒品交易,构成贩卖毒品罪共犯;二是明知是犯罪所得,与唐X前往大连从被害人黄某处取走25万元现金并转移给唐X,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争议点:量刑情节
辩护人高永帅律师提出王XX主动投案构成自首,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数罪并罚。法院认定王XX构成自首,是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最终判处王XX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
法律建议
这几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千万别为了一点小利就把自己的银行卡、微信号等提供给别人用于违法活动,否则很可能会像杨XX一样,陷入犯罪泥潭。其次,如果不幸卷入犯罪案件,要第一时间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争取自首情节。最后,在面对指控时,要理性对待,自愿认罪认罚,配合司法机关,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争取从轻处罚。
结尾
这三起刑事案件,法院根据不同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做出了公正的判决。杨XX因犯罪情节严重但部分证据不足获轻判,谭XX和卢XX诈骗未遂且有从轻情节获缓刑,王XX虽数罪并罚但因自首等情节得到从宽处理。
高永帅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累计办案数百余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处理这些复杂刑事案件时,能够精准识别量刑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他凭借扎实的法学学士专业知识,以及在企业法务工作中练就的全局视角,在刑事辩护领域展现出卓越的能力。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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