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绍兴,某泥浆运输公司为名下货船投保了内河船舶一切保险及附加险。然而,保险期间内货船航行时螺旋桨被地笼缠绕,主机失去动力致船舶失控,碰撞了热电蒸汽管支撑墩,造成船舶及相关设施损坏,运输公司为此支出27万余元修理费及工程款。当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让运输公司陷入困境,不仅损失无法得到弥补,还可能面临后续资金周转等问题。此时,浙江华亚律师事务所执业6年的陈宇翔律师接受了运输公司的委托。
案件初期,陈宇翔律师凭借其曾在杭州警察系统就职5年的经验,展现出了敏锐的调查能力。他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详细的勘察,收集了关于支撑墩的各项资料,包括其位置、标志等信息。他仔细研究保险合同条款,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以确定支撑墩是否属于保险承保范围。这种严谨的调查态度,为后续的索赔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庭审过程中,陈宇翔律师结合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是在处理合同纠纷方面的经验,进行了有力的辩论。他指出,案涉支撑墩标有助航标志,具有航标的基本功能,应属于广义理解的“航标”,事故属于保险承保范围。他引用《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强调不能仅以技术性定义限制投保人权益。他的辩论逻辑清晰、有理有据,让法官对案件有了更全面的认识。
在面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赔率问题时,陈宇翔律师冷静应对。他分析运输公司的损失已经超过附加碰撞、触碰责任险的保险限额204750元,指出此时免赔率问题已无需评判。这种精准的分析和判断,进一步维护了运输公司的权益。
最终,法院采纳了陈宇翔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运输公司保险理赔款204750元。陈宇翔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为运输公司挽回了损失。陈宇翔律师在多起刑事案件中也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权益,在浙江宁波多地有丰富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办案经验,其专业形象得到了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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