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张XX是某海洋牧业上市公司的普通股民。2020年x月,中国证监会认定该公司在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等存在虚增利润、虚减利润等虚假记载行为,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张XX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该公司股票,揭露日后持续持有致股价下跌产生损失。张XX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徐晓律师等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等合计61,043.75元。被告辩称原告损失主要由证券市场风险和公司内部经营环境等非虚假陈述因素造成,仅应在极低比例内承担赔偿责任。徐晓律师介入后,立即着手调取并核验张XX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的全部股票交易流水。
徐晓律师自200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他还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同时担任证监会下属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公益律师。这些丰富的经历和身份使他在处理本案时,有着独特的审查视角。在案件推进中,他依据自身对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研究,参考已生效的平行案件判决,迅速确立了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和基准价。他始终秉持“专业深耕、精准赋能”的执业理念,摒弃“广而不精”的发展模式,专注于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这让他在计算投资损失时更加精准和专业。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原告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法院采纳了平行案件生效判决已认定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及投资者获赔比例等事实。经计算,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为203,215元,佣金及印花税损失为264.18元,合计203,479.18元。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应按30%的比例赔偿原告损失,最终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XX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共计61,043.7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26元。在开庭前,徐晓律师针对被告提出的“系统风险”及“外部因素”等免责事由,补充提交了平行案生效判决及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证据。
徐晓律师处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时,一贯先固定投资者的交易记录,再依据生效判决确立关键时间节点,最后按照相关规定精准计算投资损失。他专注于证券投资者保护、资产管理、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尤其擅长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他带领专业团队,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在批量案件处置、疑难案件攻坚方面形成了独特的办案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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