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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胜诉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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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1 · 173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冯从福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15人 执业12年
律所: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509201410856041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950578168
代表案例:4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主要擅长的业务领域:刑事辩护、房地产业务、合同纠纷、公司法务、人身损害等。坚守“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各类诉讼、非讼案件上千件,深受当事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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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X、曹X与福建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XX公司逾期交房,原告委托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起诉。冯律师精准运用司法解释,构建完整证据链,应对银行抗辩,最终法院支持原告核心诉求,一次性解决纠纷,保护了购房者权益。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胜诉之路

2024年,李X、曹X接到立案通知,他们与福建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正式进入司法程序。原来,2021年5月29日,他们与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然而,到了2023年9月30日交房日,XX公司未能交付房屋,且起诉时房屋仍不具备交付条件。于是,他们委托了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冯从福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自2014年执业以来,深耕福建宁德,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还是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

诉讼中,第三人中国XX不同意解除借款合同,主张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此前,冯从福律师处理过一起相似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深知此类案件的复杂之处。他精准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同时主张解除按揭贷款合同,并要求开发商直接向银行返还剩余贷款。他提交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贷款合同、还款流水等完整的证据链条,清晰证明违约事实及损失金额。

面对银行“贷款合同目的已实现”的抗辩,冯从福律师援引司法解释及合同目的已被购房合同解除所否定的事实,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一并解除。并且,原告还款记录中存在少量罚息,冯从福律师主动主张该罚息系原告自身原因产生,同意从开发商应返还的贷款本息中扣除,体现了诚信诉讼。

被告XX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冯从福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和清晰的法律论证,使法院在被告缺席下仍作出对原告完全有利的判决。法院确认购房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解除,借款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第三人之日解除,XX公司应将收受的购房贷款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银行和原告。

在这个案件中,冯从福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熟练运用司法解释,将多项请求合并诉讼,一次性解决全部纠纷,避免了购房者需另行起诉或长期背负债务的风险。他保护了弱势购房者的权益,在开发商逾期交房、公司失联、楼盘烂尾风险高的情况下,为当事人争取到全额返款及利息。他还曾获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其专业能力得到了主流媒体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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