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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借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如何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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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1 · 173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高杰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8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甘肃为道(靖远)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20420181007471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830026195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政治职务,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民商事、经济纠纷的诉讼及刑事犯罪辩护。高杰律师执业的过程中,将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大量的实践相结合,办理了大量的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经济合同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和蔼耐心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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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YX拿着银行存取款凭条,一审却因无书面债权凭证被判败诉,未追回5万借款。
无书面借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如何逆转?

高杰律师于2018年开始执业,就职于甘肃为道(靖远)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务纠纷等领域。此次,他接手了YX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该案件是一起发生在甘肃省某县某乡的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YX与被上诉人YX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20XX年X月X日,YX从县农商银行某支行贷款后转借给YX乙,双方仅口头约定,未出具书面借据。YX乙支付了银行贷款利息,但本金未还。YX向县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以原告仅提交银行存取款凭条、无书面债权凭证为由,认定借贷关系证据不足,驳回YX的全部诉讼请求

YX最初掌握的证据仅有银行存取款凭条,缺失的关键证据是书面借据。高杰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一审卷宗与证据材料。针对一审“无书面借据即不认定借贷关系”的错误裁判思路,他明确提出,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依法可采用口头协议形式,银行存取款凭证足以证实款项实际交付,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已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一审机械适用证据规则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同时,律师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论证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指出一审片面要求书面债权凭证,忽视口头借贷合同的合法性与款项交付的核心事实,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在二审庭审中,律师紧扣被上诉人YX乙当庭自认借款事实的关键陈述,结合款项来源、交付时间、资金流向等客观事实,完整还原借贷关系全貌。

对方可能会认为无书面借据不能认定借贷关系,但高杰律师回应,口头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银行存取款凭证和对方自认足以证明借贷事实。

最终,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高杰律师的上诉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YX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诉人YX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YX乙负担,YX的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得以全额支持。

高杰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为:一是全面梳理已有证据,找出一审裁判的核心漏洞;二是依据法律规定,论证一审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错误;三是结合庭审中对方的陈述和客观事实,完整还原案件全貌,以支持己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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