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xx年11月,被告人王XX接受“xx”的雇请,从湖南株洲驾驶桂P9xxxx轿车到百色市德保县,运送欲偷越国境的人员黄Xx、田XX两人到天等县XX的xx旅店住宿等待安排偷越国境。11月24日,王XX联系被告人王XX,让其去南宁市接欲偷越国境的人员。王XX和王XX一起驾驶商务车接了被告人李XX和偷渡人员杨xx、丘xx、李X、陈X、黎X、吴XX等6人到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XX与王XX汇合。之后,王XX驾驶车辆运送陈X、黎X、吴XX3人,王XX和王XX驾驶车辆运送李XX、杨xx、丘xx、李X4人分别到天等县城等待安排偷越国境。然而,11月24日下午,王XX、王XX和黄Xx、田XX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11月25日凌晨,李XX和杨xx、丘xx、李X、陈X、黎X、吴XX也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X、王XX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李XX犯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认为王XX、王XX运送他人偷越国境途中被查获,李XX在偷越国境途中被查获,属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且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判定
第一,犯罪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
法院查明,王XX、王XX在运送他人偷越国境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李XX在非法偷越国境途中被查获。公诉机关主张这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而在实际法律认定中,偷越国境犯罪的既遂标准通常是成功越过国境线。本案中,被告人均未完成这一行为,所以法院最终认定该犯罪行为属于未遂,支持了公诉机关的主张。这是因为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本案中被告人是因公安机关的查获而未能完成偷越国境的行为,符合未遂的构成要件。
第二,王XX是否属于从犯?
辩护人提出王XX属从犯。法院查明,王XX联系王XX结伙实施运送他人偷越国境行为,并收取运费,起主要作用。辩护人主张王XX应认定为从犯,但法院认为王XX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组织、联系和获取利益的关键作用,不符合从犯的特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而王XX的行为明显是积极推动犯罪的进行,所以法院认定王XX系主犯,不采纳辩护人的意见。
第三,量刑是否适当?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王XX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处王XX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李XX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法院认为,王XX、王XX、李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犯罪未遂等情节,综合判断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最终采纳了该量刑建议。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XX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王XX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李XX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此外,继续追缴被告人王XX违法所得人民币9500元,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被告人王XX、王XX、李XX犯罪时使用的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王XX犯罪时使用的车牌号为桂P9xxxx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千万不要参与任何偷越国境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行为,这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其次,如果不幸卷入类似案件,要及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这样在量刑时可能会获得从轻处罚。同时,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无知而触犯法律。
结尾
这起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法院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做出了公正的判决。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的陈俊全律师。执业的这几年里,他办过800余起刑事相关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王X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的关键所在,为案件的辩护提供了有力的依据。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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