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于彩霞拿到执业证刚满一年,就接到了一起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原告A受雇于被告B,在被告C的房屋内拆除作业时受伤。原告起诉要求B赔偿,还让房主C及装修负责人担选任过错责任。C称自己尽到注意义务,是原告违规操作,该担主责。
于彩霞初看这案子,就意识到困难重重。原告与B是劳务关系,B没尽安全保障义务,原告自身也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而C将拆除工作发包给无资质个人,存在选任过错。但原告擅自改变工作内容,自身操作不当,这些都得梳理清楚。
为了这个案子,于彩霞做了不少准备。她查阅了大量类似案件的裁判文书,了解法院在这类案件中的裁判倾向。请教了经验丰富的同事,探讨案件的突破口。还仔细梳理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不放过任何细节。并且模拟了庭审环节,预想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在案件推进过程中,证据交换环节至关重要。于彩霞通过充分举证原告擅自改变工作内容、自身操作不当等事实,成功将原告自身责任比例提升至45%,从而将房主C的过错责任降至10%,远低于原告最初主张的30%。庭审中,她积极促成和解性替代方案。在C已垫付20,400元且可能需承担赔偿的情况下,建议当事人以“垫付款归原告所有、不要求返还”为条件,换取原告书面放弃后续费用追索权。最终法院直接确认该垫付款归原告所有,C无需再额外支付任何赔偿。
最终结果是,法院判决B赔偿原告63,620.42元(扣除已垫付32,500元后实际支付31,120.42元);C已垫付的20,400元归原告所有,无需另行支付;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这个案件对于彩霞后续执业影响很大。此后的类似劳务受害案件中,她都会先仔细核查工作内容的变更情况以及当事人的操作是否得当,以此来准确判断各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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