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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200余万元合同诈骗罪:嫌疑人获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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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1 · 194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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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租赁该公司脚手架设备,却将部分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涉及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设备去向。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张某面临被认定合同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涉案200余万元合同诈骗罪:嫌疑人获不起诉

李鉴春律师介入案件后,开展了一系列尽职调查(duediligence,即对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进行系统性、针对性的核查)工作。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重点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属于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律师提出核心法律观点:从因果关系(causation)来看,张某的行为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缺乏必然联系;张某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应禁止反言(estoppel)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故意;本案应遵循损失填补(indemnity)原则,通过民事途径解决设备使用争议,而非升格为刑事犯罪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律师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客户仅支付了按标的额比例收取的律师费,成功避免了可能面临的200余万元经济损失刑事责任。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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