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7日,杨X因资金需要向位某借款150000元,并要求位某将款项转入王X(杨X指定的收款人)的南京银行卡中。同年4月2日,杨X又通过微信向位某借款30000元,借款合计180000元。借款到期后,杨X未予偿还。位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杨X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逾期利息,同时要求王X在杨X无法偿还借款的15000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被告杨X对借款无异议,但辩称由其个人偿还,与王X无关。王X则辩称,该借款与自己无关,仅系应杨X要求提供银行账户接收款项,并非借款人,亦未使用该款项,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周爱荣律师在执业的第十几年遇到了此案。在处理这起案件时,她侧重于证据链整理,以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一个细节。她指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出借银行账户给他人的行为,是否当然导致账户出借人对该账户接收的借款承担民事责任。
周爱荣律师认为,原告与杨X之间存在明确的借贷合意,借款金额、交付方式均由原告与杨X直接协商确定。王X仅系应杨X要求提供账户接收款项,从未以借款人身份参与磋商,亦未作出任何还款承诺。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单纯的出借银行账户行为直接导致民事赔偿责任,王X既未从中获益,亦未以账户所有人身份向原告作出任何借款意思表示。而且王X与杨X虽相识,但对该笔借款的具体金额、用途、利息及还款安排均不知情,亦未使用该150000元,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王X有共同借款或担保的意思表示。
周爱荣律师长期认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要准确把握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行为性质,避免无辜者被卷入债务纠纷。法院最终采纳了周爱荣律师的观点,认定借款合同的相对方是原告与杨X,杨X应承担还款责任,王X不因代为收款而成为借款人或保证人,“出借银行账户本身并不必然导致民事责任的产生”,据此驳回了原告对王X的全部诉请。最终,法院判决仅由杨X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起诉时一年期LPR3.1%计算),王X不承担任何责任,且案件受理费1950元全部由实际借款人杨X负担。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民间借贷中,出借银行账户存在被卷入债务纠纷的风险。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出借银行账户前,要充分了解款项的用途和相关情况,避免因他人的债务问题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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