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与被告赵XX、杨XX签订《渔池承包协议书》,支付130万元承包费后,将渔池用于倾倒渣土、垃圾。2012年6月,因政府整治,渔池被收回,周XX无法继续使用。周XX与被告协商无果后,委托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及郑XX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承包费、赔偿经营损失等。被告则辩称合同无法履行责任在原告,且根据合同约定租金不退,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来自北京市的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经验丰富,处理过大量类似合同纠纷案件。接手案件后,李同红律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
首先,他协助原告核实合同签订背景及履行情况。二被告2008年从村委会承包渔池,2011年高价转包给原告,原告支付费用后将渔池用于倾倒渣土等。2012年6月,政府整治收回渔池,原告无法继续使用。
其次,李同红律师协助原告收集关键证据。提交的通话录音证明双方对渔池用于倾倒渣土是明知的。
接着,李同红律师向法院论证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他指出原告倾倒渣土未取得许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被告转包获利巨大;合同约定也证明双方对倾倒渣土是明知默许的,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属无效。
最后,针对“租金不退”的约定,李同红律师主张公平返还剩余承包费。他认为合同无效后,财产应返还,原告仅使用约1年,剩余17个月的承包费74万元应返还,按“租金不退”执行对原告显失公平。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确认合同无效,被告连带返还原告承包费74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在李同红律师的努力下,原告从最初可能面临承包费无法返还的不利局面,成功实现逆转,维护了自身的重大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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