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工程验收合格已超四年,但发包方与承包方的结算却迟迟未完成。此前,原告曾因审计结果未出具,支付条件未成就而被驳回诉讼请求。此次原告基于新的事实再次起诉,案件陷入了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工程价款如何认定的困境。此时,沙璇律师介入,凭借其专业能力为案件带来转机。
沙璇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为贵州,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士学位。她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及民商事诉讼案件上千起,为几十家企业担任常年法务顾问,在建设工程等多个核心领域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作为贵州贵漂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同时担任贵阳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等多个社会职务,她始终秉持“尽心勤勉、秉承严谨、坚守信念、精诚尽责”的执业理念。
在胥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中,上诉人提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认为被上诉人再次起诉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且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上诉人有权拒绝先行支付。同时,上诉人还对一审法院的举证责任分配提出异议。
沙璇律师接手此案后,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对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她指出,案涉项目已验收合格且超过四年,上诉人在长期未收到结算付款的情形下,未积极向上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应视为不正当地阻碍支付条件成就,依法应视为支付条件已成就。对于“先票后款”的约定,沙璇律师认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交付建设工程系原告的主要义务,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与上诉人的付款义务不具有对等性,上诉人以此为由主张支付条件不成就缺乏法律依据。
在工程价款的认定方面,沙璇律师根据审计认定的审定金额、合同内容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价款计算方式及价款下浮率、查明的已付款金额、甲供材料金额、扣减项目金额,准确认定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案涉工程款。对于上诉人提出的吊装运输费应计入甲供材料部分的异议,沙璇律师认为,该款项既没有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确认凭证,亦没有得到被上诉人的追认,一审未将其计入甲供材料款项予以扣除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沙璇律师的观点,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沙璇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解决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的付款条件和工程价款认定等难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在法律实务中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担当。在贵州的法律服务市场中,沙璇律师以其专业和严谨,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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