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X是一个天真可爱的小女孩,在2017年1月6日早上7点20分左右,她像往常一样随同家人乘坐车牌号为“云AXXXX”号的公交车上学。当公交车行驶至XXX路段时,司机范X紧急刹车,这一突发状况让毫无防备的尹X右眼被撞伤。
事故发生后,尹X被紧急送往XXX儿童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右眼球穿透伤等多种严重眼伤。此后,她又多次到其他医院进行治疗。2017年11月1日,经昆明X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尹X此次损伤程度达到八级伤残。
尹X及其监护人在与公交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时,却遭遇了难题。公交公司认为尹X的母亲监护不到位,不应由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还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项目提出异议。无奈之下,尹X及其监护人委托了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满林强律师代理此案。满林强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在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满林强律师接手案件后,深入了解情况。他发现,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的他,在处理这类公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有着独特的见解。他深知在这类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法律依据的运用至关重要。
满律师仔细研究了事故的监控视频,发现公交车车内较为拥挤,尹X及其监护人上车后只能站立在车门口位置,而且监护人也提醒了尹X拉好扶好、注意安全,已经尽到了监护职责。同时,他注意到司机范X驾驶位置的扣子当时没有扣上,而尹X眼部受伤正是由于与该扣子碰撞所致。
在庭审中,满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X》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担侵权责任”等法律规定,指出公交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满律师也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举证。他提出,原告提交的在幼儿园担任教师及收入的证明应被采信,一家人在昆明城XX区域连续居住、生活达一年以上的证据也应得到认可。在护理费方面,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原告年龄较小的实际情况,主张参照云南省XX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45天的护理费用。
最终,法院采纳了满林强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公交车在运行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及急刹车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昆明XX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进行了认定,确认原告因伤造成的损失共计242792.15元。
满林强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尹X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他所办理的类似案件获赔率在98%以上,其办理的潘某诉云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221户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及普法宣传作用。满律师也因此成为昆明某交警大队特邀调解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工伤类重大案件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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