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XX被要求返还原告陈XX80万元认购款及相应利息。原告称三人商议出资购买经营权,钱汇入被告账户后未成功购买,公司也未实际经营,所以要求返还。被告陈XX陷入了巨大的困境,案件形势对他极为不利。
这份棘手的案件材料被送到了来自江苏泰州的邵如阳律师手中。邵如阳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9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千余件,在合同事务领域经验丰富。
接受委托后,邵如阳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他深入分析三方合作背景、资金往来记录及公司经营状况。通过调取并整理三方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还原了三方从商议合作、签订《投资合股协议书》、设立荣公司、实际运营百快递溧水站点、持续投入运营资金、直至后期股东变更的完整过程,形成完整的时间线证据链。
邵如阳律师提出,原告的80万元款项性质为股权投资而非委托购买经营权的款项。他向法庭指出,原告转账80万元的时间、金额及收款账户均与三方签订的《投资合股协议书》约定完全一致,该协议书明确约定三方各出资80万元设立公司,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或收回,原告的转账行为是对该协议书的履行。
针对原告提交的第三人董X某单方签字的《情况说明》,邵如阳律师从两个方面进行有力质证。其一,该说明内容非被告意思表示,第三人无权为被告创设合同义务,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其二,该说明内容与在案大量证据明显矛盾,包括经营权实际由董X某出面购买并持续经营、原告持续参与经营管理并多次追加投资、荣公司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等。
通过微信群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备注等证据,邵如阳律师证明原告在转账80万元后,持续参与荣公司及百快递溧水站点的日常经营管理,多次向董X某转账支付运营费用(共计约18万元),并在转账备注中明确注明“投资款”“用于荣物流公司”等字样,足以证明原告明知其投入款项的性质为股权投资。
经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邵如阳律师代表被告提出的答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本可能面临80万元返还及利息赔偿的被告陈XX,在邵如阳律师的帮助下成功摆脱困境,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案件受理费也由原告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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