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与江苏XX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合作中陷入困境。201XX年,双方签订多份外购产品合同及滤袋技术协议,约定购买滤袋和骨架。然而,部分滤袋在使用一个月后出现破损等质量问题,双方就滤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产生严重分歧。
王艳翠是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的一名执业8年的律师。执业至今,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在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此次,她接受河北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处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共同委托南京XX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案涉滤袋质量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滤袋在厚度、纬向断裂强力、透气度方面不符合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要求。但江苏XX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对此鉴定意见提出诸多质疑,认为鉴定机构无资质、检测采用标准不符、鉴定指标不能反映交付时状态等。王艳翠律师深知,在合同纠纷中,产品质量的认定是关键,而鉴定意见则是重要的证据。她仔细研究鉴定过程和相关标准,结合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认为该鉴定意见能够作为认定滤袋质量的依据。
对于江苏XX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案涉检材不是其生产的主张,王艳翠律师结合原告提交的记录检材提取过程的视频以及法院前去调查了解的情况,按照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有力地反驳了对方观点,确认案涉滤袋系被告方所生产的产品。在面对被告提出的检材已超过质保期、检测指标不能反映交付时状态的观点时,王艳翠律师指出,质保期3年对案涉滤袋而言,按照合同约定应是指一直在使用中的状态,而本案作为检材的滤袋在使用数月即被换下,一直被搁置,其鉴定的指标一般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因此鉴定意见中的指标亦为滤袋的原始性状数据。
二审中,江苏XX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提交了多份证据试图证明其观点,但王艳翠律师逐一进行质证。她指出,对方提交的部分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对方有权利提出重新鉴定却未提出,应视为对举证权利的放弃;部分证据不符合证据形式,不具有证明力;对于取样相关证据,她强调取样程序合法,且对方有义务提供同一批生产的新滤袋进行检测却未提供。最终,法院采纳了王艳翠律师的观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江苏XX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王艳翠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成功争取到返还货款、赔偿人工费和鉴定费等权益,展现了她在合同纠纷领域的卓越能力,也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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