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居住了21年的房子会面临被法院查封执行的局面。2000年,柳某以2.5万元现金向王某购买了位于浙江省桐乡市XX的一处房屋。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王某当场交付房屋钥匙,柳某随即装修并入住。2009年,双方才补签《房屋转让协议》。然而,后来王某涉及债务纠纷,该房屋被法院查封并拟执行。柳某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委托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俞国锋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
俞国锋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民商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尤为专精于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此次面对柳某的案件,他深知难度不小。案件时间久远,无书面合同、无转账凭证等不利条件给证明房屋买卖的真实性带来了巨大挑战。
接受委托后,俞国锋律师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开始精心组织证据。他清楚,在这种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间接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至关重要。他首先找到了补签的《房屋转让协议》,这虽然是后来补签的,但也是证明买卖关系的重要依据。接着,他前往社区居委会,开具了柳某居住的证明,同时收集了邻居的证人证言,这些都能证明柳某长期居住在该房屋的事实。
为了进一步证明柳某对房屋的合法占有,俞国锋律师收集了装修、家电购买、通信、电视等生活凭证。这些生活缴费记录,如同一个个时间的印记,证明了柳某在房屋内的生活轨迹。此外,他还找到了证人,证明柳某多次催促王某办理过户,以此说明非因柳某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同时,他找到了柳某原单位破产安置费凭证,佐证购房资金来源,让整个购房过程更加合理可信。
在庭审中,被告提出了“伪造协议”“借用房屋”等质疑。俞国锋律师凭借严密的证据链,成功还原了2000年口头买卖、交付、居住、装修、催促过户等完整事实链条。他向法院详细阐述了每一份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让法官能够清晰地了解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
最终,法院认定柳某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房屋,已支付全部价款,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权利足以排除执行。判决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俞国锋律师凭借精准运用法律、构建证据链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保住了居住21年的房屋。他也凭借诸多成功案例,荣获了“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等多项荣誉,这些荣誉是对他专业能力和辛勤付出的肯定。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