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YX与第三人QX复婚又离婚,婚姻期间QX与被告LX保持婚外情,还擅自用夫妻共同财产为LX购房及装修。原告YX诉至法院要求LX返还钱款,被告LX却辩称不认可收到赠与款项,质疑原告主体资格,还主张已过诉讼时效。案件陷入对原告不利的局面。
此时,执业近十年、来自江苏盐城及周边地区的沈玉玮律师接受原告YX的委托,介入案件。沈玉玮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婚姻家事领域经验丰富。他接手后,全面梳理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赠与事实细节及相关证据,结合《婚姻X》《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等相关法律,确定了“确认赠与无效,捍卫夫妻共同财产,驳斥被告全部抗辩”的核心维权思路。
首先,沈玉玮律师夯实主体资格,驳斥时效抗辩。他举证原告与QX复婚、离婚时间节点,明确赠与行为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作为共同财产共有人,主体资格合法;针对诉讼时效抗辩,提出原告近期才知晓赠与事实,被告未举证原告早已知情,时效未过的专业意见,从程序上保障原告维权权利。
接着,沈玉玮律师锁定赠与事实,论证行为无效。他紧扣第三人提交的《承诺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结合QX的陈述及被告庭审中的矛盾表述,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QX为LX购房及装修出资的赠与事实;同时主张,QX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维持婚外情,既非日常生活需要,又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然后,在主张返还金额方面,沈玉玮律师结合房屋购买价格、装修合理成本及现有证据,提出虽无法完全举证具体构成,但被告实际获益于赠与财产,应按房屋及装修实际价值返还的主张,为法院酌定返还金额提供合理依据。
庭审中,沈玉玮律师就赠与事实、行为无效依据、主体资格、诉讼时效等核心问题,与被告代理人展开激烈辩论,逐一驳斥被告的抗辩理由,条理清晰地呈现证据与法律依据,推动法院全面查明案件事实。
最终,江苏省盐城市XX区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沈玉玮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对被告的抗辩理由均不予采信。法院酌定赠与金额为28万元,判决被告LX返还原告YX28万元,保障了原告的权益。沈玉玮律师凭借专业能力成功实现逆境翻盘,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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