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原告承接某疾控中心业务用房外墙保温隔热防火复合板安装劳务及辅材工程,完工结算后却遭遇工程款拖欠。在多次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原告委托律师起诉追讨欠款。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的许青山律师接手了此案。许青山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在达州地区服务多年,拥有8年法律从业经验,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在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许青山律师深知这类案件的复杂性,首先开始固定核心证据。他仔细梳理了施工合同、结算清单、付款记录、工程中标及验收资料等,精准锁定了工程量、总价款、已付款、欠款金额等关键事实,为后续的诉讼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接着,许青山通过中标文件、财务付款审批资料、生效判决等,深入查明项目的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及共同管理主体,精准确定了责任人员。他发现案涉工程由自然人郑某挂靠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易X(郑某原配偶)共同参与工程财务管理与资金审批,系项目实际控制人之一。
在法律依据适用方面,许青山以《民法典》《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为依据,主张合同虽因主体无资质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原告有权参照结算主张工程款,明确了实际施工人的付款责任。
为了最大化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许青山优化诉讼策略,追加共同参与工程管理的易X为被告,扩大了责任主体范围。同时,他明确了利息起算点与计算标准,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而非结算次日,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在庭审中,许青山围绕合同效力、付款条件成就、责任主体认定、利息计算等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并发表代理意见。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劳务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原告有权主张工程款;郑某、易X为项目实际施工人,应承担付款责任;被挂靠建筑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利息自工程验收合格次日起按一年期相关标准计算。许青山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展现了其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解决实务难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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