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藏日喀则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某建设公司将某生态林业公司、某实业公司及某园林绿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数千万元及利息,并返还管理费数百万元。案件涉及工程转包关系认定、合同效力争议、工程质量责任划分等复杂法律问题。
2020年开始执业的卓玛律师,作为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起,在建设工程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秉持“诚信、专业、尽责、高效”的执业理念,卓玛律师接受被告C的委托后,通过全面阅卷和法律分析,制定了一系列代理策略。
卓玛律师首先进行法律关系抗辩,主张被告C仅与被告A存在合作关系,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施工进场通知书》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在证据质证环节,她针对原告单方制作的竣工文件、工程量签证单等证据,提出形式瑕疵及内容不真实的质证意见,否定其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效力。
同时,卓玛律师结合司法鉴定意见,指出原告施工的机井房、电缆、PE管等基础设施存在质量问题,且客土施工未达到改良土壤的设计标准,应对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主要责任。此外,她还进行程序合规性审查,提出案涉工程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被告A与原告的转包合同无效,原告主张的管理费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A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返还原告部分管理费,驳回原告对被告C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被告C非合同相对人,原告不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被告C承担责任。卓玛律师凭借专业的服务和精准的策略,成功为被告C免除了千万级付款责任,展现了其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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