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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转贷纠纷:彭燕律师助力当事人维权,明晰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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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0 · 166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彭燕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20人 执业7年
律所:贵州维律(施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226201911122476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485476510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会外语,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贵州大学法学本科毕业,学士学位,在校通过司法考试获得A证,毕业后就职于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贵州维律(施秉)律师事务所,在所期间因有着强烈的正义感和责任心,本着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办理案件,多次被律师事务所评为“优秀律师”,专业擅长:民商事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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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围绕一起“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展开普法。介绍了彭燕律师在该案件中的代理过程,分析核心法律问题,如合同效力、欠款金额及利息损失认定等,警示民众亲友借贷要合法合规,避免法律风险。
民间借贷转贷纠纷:彭燕律师助力当事人维权,明晰法律风险

普法知识

在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是一种常见的经济行为。然而,有一种民间借贷行为存在较大法律风险,那就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这里需要明确几个关键要点。首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并不以“牟利目的”为必要条件。即便转贷人没有从中赚取利息差价,只要存在从金融机构借款后转贷给他人的行为,就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这打破了很多人认为“无牟利则不无效”的误区。其次,“金融机构”的范围较为广泛,像支付宝花呗、度小满、微信微粒贷等持牌消费金融平台发放的贷款,都属于“金融机构贷款”,并非普通个人之间的资金拆借。

当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对于利息部分,原约定的利息条款也会随之无效,但如果转贷人向金融平台支付了利息,这部分利息属于“实际损失”,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要求借款方赔偿。不过,转贷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转贷事实”和“实际损失”。

在亲友间的借贷中,这种“转贷”行为存在诸多风险。比如,一旦借款方违约,转贷人可能不得不自行偿还平台贷款,面临征信受损的风险,而且诉讼成本(时间、精力)也较高。所以,亲友间借贷应优先使用自有资金,避免通过金融平台转贷。同时,留存完整的证据也非常重要,如聊天记录、平台借款截图等,这些证据是法院认定事实的关键。若缺乏此类证据,可能面临“本金无法举证”“利息损失不被认可”的风险。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深入了解“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纠纷的处理过程。

律师与案例

彭燕律师,毕业于贵州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19年开始执业以来,她承办案件已逾200余件,多次获评“优秀律师”。她深耕民商领域,在婚姻家庭纠纷、建工类纠纷等方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在刑事领域也具备扎实的专业能力。尤其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及家事法律事务,在合同纠纷方面,擅长厘清履约事实与法律适用。

本案是一起因“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豪是大学同学关系。2022年12月8日至2024年7月1日期间,被告因资金周转需求,多次请求原告以自身名义从支付宝花呗、度小满、微信微粒贷借款后转给自己使用,并承诺由被告按期偿还平台借款的本金与利息。原告基于同学情谊按要求操作,累计向被告转贷143900元,相关借款产生平台利息13791.64元。

然而,后续被告仅偿还部分款项(累计91831元),便以各种理由拒绝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因担心个人征信受损,不得不自行向金融平台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随后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5864.4元,并提交聊天记录、平台借款截图等证据佐证。被告答辩时认可143900元本金的转账凭证及91831元的还款流水,主张欠付本金应为52069元,同时质疑原告利息计算标准不明确,并以“无偿付能力”抗辩。

彭燕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深入分析了案件情况。她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合同效力、欠款金额以及利息损失的认定。对于合同效力,彭燕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原告从支付宝花呗等持牌金融平台借款后转贷给被告,完全符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构成要件,涉案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在欠款金额方面,彭燕律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主张被告因无效合同取得的143900元本金,扣除已偿还的91831元后,剩余本金52069元需返还原告。对于利息部分,她强调原告向金融平台支付的13791.64元利息属于“实际损失”,因为原告本无借款需求,是因被告请求转贷才产生利息负担,且被告对合同无效存在主要过错(主动要求转贷)。

在庭审过程中,彭燕律师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清晰地阐述了原告的主张和法律依据。她对被告的抗辩理由进行了有力的反驳,指出“偿付能力不足”并非免除债务的法定事由,仅可能影响执行阶段的履行进度,不能对抗原告的合法债权。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刘XX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刘XX借款本息共计65854.4元(与原告诉请的65864.4元存在10元细微差异,应为利息计算精度调整);若未按期履行,需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6.61元由被告负担。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彭燕律师在处理复杂民商事纠纷时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她精准把握法律条文,运用合理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人情”忽视法律风险,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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