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是一名女性,2023年3月1日与被申请人XX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3500元。3月4日,被申请人派遣她到第三人XXXX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处从事生产线杂工工作。4月2X日X:35分,她在下班途中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受伤,之后离开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处。被申请人在4月3日、5月4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她发放两笔工资合计XX55元。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自己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她缴纳社会保险,拒绝配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确认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3月4日至2024年4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4X5元,并补齐2023年3月4日至2024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称与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不是事实劳动关系,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申请人在试用期未结束就因交通事故受伤,之后未提供劳动,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且申请人仅提供了2个月劳动,不能要求缴纳1年社保费用。
第三人
第三人表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建立明确劳动关系,应按合同执行,被申请人不应支付双倍劳动报酬。申请人并非第三人员工,工作时间不符,工资由被申请人发放。社保问题应参照劳动合同和被申请人规章制度处理。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申请人提供了五组证据:企业信息证明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具有合法用人资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工资由被申请人发放;证明表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申请人被派遣至第三人处工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疾病诊断证明书证明受伤情况。被申请人提供了劳动合同书,证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第三人未当庭提供证据。
法院的认定逻辑
仲裁委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通过劳务派遣到第三人处工作,依据相关规定,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4月2X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而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属于行政管理范畴,申请人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最终判决结果
仲裁委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法律建议
在劳动纠纷中,劳动者要注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遇到工伤等情况,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明等。同时,要了解社会保险缴纳的规定,清楚哪些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哪些需要通过行政途径解决。
结尾
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申请人最终仅确认了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双倍工资和社保补缴请求未得到支持。于欣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劳动关系认定和社保补缴问题时格外从容。他毕业于新疆大学和西北政法大学,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正是多年的积累,让他在本案中准确把握关键,为第三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代理。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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