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诈骗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承接烟花爆竹运输业务之名,通过虚构货物被查处的事实,两次骗取他人烟花爆竹并销赃,涉案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件最初,公诉机关掌握了被告人A实施诈骗行为的相关证据,如虚构货物被查处的事实、骗取烟花爆竹并销赃等证据,但被告人A一方缺乏能证明其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证据。
陈娅雯接受被告人A委托后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她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全面阅卷,仔细梳理案件证据、核实案件细节,明确了案件核心辩护方向。她聚焦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退赔谅解等关键情节,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她积极推动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沟通协商,协助被告人完成140436元全额退赔事宜,促成两名被害人均出具谅解书,固定了被告人退赔和获得谅解的证据。同时,结合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的情况,收集了被告人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证据。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公诉机关可能会对被告人的从轻情节提出质疑,认为被告人虽有退赔和认罪认罚,但犯罪数额巨大,不应从轻处罚。陈娅雯则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熟练且精准、清晰地发表辩护意见。她层层递进地阐述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全额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强调这些情节可以有效降低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陈娅雯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A构成诈骗罪,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后果,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判决被告人A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陈娅雯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有效的方法论。首先,快速全面阅卷,精准定位案件辩护核心要点,聚焦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其次,积极推动关键程序,如退赔协商、谅解书签署等,固定全部有利量刑证据。最后,在庭审中熟练运用法律规定,清晰阐述辩护观点,确保辩护意见被法院充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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