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3日,上诉人秦XX因涉嫌诈骗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本案由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秦XX不服提起上诉。受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自2021年开始在中山执业的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邓泳怡律师,担任秦XX本案二审阶段的辩护人。秦XX在2023年2月起,以江门市两处房屋为据点,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利用网关、光猫和固定电话为诈骗人员架设、维护设备。原审被告人张XX受雇于秦XX,负责其中一处据点的设备架设与维护,为诈骗人员远程拨打电话实施诈骗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诈骗人员冒充“客服人员”,诱导被害人转账,共骗取5名被害人资金合计144万余元,其中张XX负责的设备关联涉案金额38万余元。案发后,秦XX、张XX被抓获,现场缴获作案工具及秦XX违法所得7万元,二人已赔偿部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秦X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张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时判决缴获赃款按比例发还被害人,责令秦XX退赔剩余经济损失136万余元,张XX与秦XX共同退赔部分被害人剩余损失。秦XX对一审量刑及退赔金额认定不服,提出上诉。
邓泳怡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会见上诉人秦XX,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及一审审理情况,全面梳理案卷材料。明确本案二审核心争议焦点为原判对秦XX的量刑是否适当以及原判认定秦XX的退赔金额是否合理。为精准开展辩护工作,律师重点围绕秦XX的从犯地位、未成年人身份、认罪悔罪态度、退赔情况等量刑情节,以及违法所得与退赔义务的关联性展开分析,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制定辩护策略,拟写上诉辩护意见。期间,律师深入分析案卷材料,重点挖掘与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如秦XX与张XX的供述、证人证言、公安机关扣押材料等,明确秦XX的非法获利数额,结合法律规定论证从犯退赔义务的边界。
二审庭审中,检察机关出庭发表意见,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邓泳怡律师针对核心争议焦点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指出秦XX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积极退赔部分损失,具备多项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同时强调在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中,从犯的退赔义务应按其非法获利数额确定,而非承担共同犯罪总额的退赔责任,原判责令秦XX退赔136万余元不当。律师结合本案证据,清晰阐释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有力支撑辩护观点。
2024年3月1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秦XX系未成年人、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原审判决已据此对其作出从轻、减轻处罚和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多名被害人巨额财产损失未挽回的危害后果,原判量刑并无不当,故维持原判第一、二项。同时,法院认定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可按其非法获利数额确定退赔义务,本案证据证实秦XX违法所得约7万元、张XX违法所得约3500元,原判认定二人退赔金额欠妥,应予纠正。最终,维持原审判决定罪量刑部分;撤销原审判决中关于作案工具处理及退赔金额的部分判项;改判缴获的秦XX违法所得7万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责令张XX退赔3500元按比例发还相关被害人。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它明确了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中从犯退赔义务的合理范围,避免了从犯承担过重的退赔责任,体现了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在量刑和退赔等方面给予了适当的考量。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有助于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提高司法效率。彰显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作用,通过精准的辩护策略和充分的证据论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网络诈骗共同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从犯的退赔义务范围认定往往存在争议。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从犯的非法获利数额、在犯罪中的作用等因素来确定退赔责任。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会充分考虑其年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给予从轻、减轻处罚。此类案件的裁判趋势是更加注重罪责相适应,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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