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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人公司追回2289万工程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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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0 · 1494人看过
导读:20XX年,苏州XX公司与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就装修工程产生工程款纠纷,被告一逾期未付大额工程款,被告二作为股东被一同起诉。陈明祥律师梳理核心证据确定诉讼思路,参与缺席审理并充分举证。法院判决被告一支付2289万工程款及利息,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从一人公司追回2289万工程欠款

在安徽省宣城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就出现了原告苏州XX公司被拖欠大额工程款的情况。原告承接被告一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装修工程,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并结算,结算总价款达349XXXX3834.33元,然而被告一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大额工程款逾期未付。被告二系被告一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原告遂起诉主张工程款、逾期利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陈明祥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2019年开始执业的陈明祥,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他持有三级律师证书、税务师证书、经济师证书(财政税收方向),在民商事法律服务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凭借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证据的高度敏感,陈明祥律师全面梳理了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单、竣工验收资料、工商档案等核心证据。这些证据是整个案件的关键,陈明祥律师深知,只有把这些证据梳理清楚,才能确定合理的诉讼思路与请求。

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出现了一个意外情况,二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面对这种情况,陈明祥律师并没有慌乱,他依法参与缺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陈明祥律师充分举证质证,将之前梳理好的证据一一呈现在法庭上,并发表了专业的代理意见。他从法律和财税的多维度进行分析,阐述了被告一逾期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付款及违约责任承包人依法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一人公司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观点。

最终,法院采纳了陈明祥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228XXXX6176.13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原告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228XXXX6176.13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陈明祥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多元的专业资质和严谨的执业态度,成功为原告追回了2289万工程欠款,也再次证明了他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他始终秉持“法律是骨架,财税是血肉,专业融合方能提供有生命力的服务”的执业理念,为客户创造超越传统法律服务之外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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