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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60万到27.9万,一场借贷纠纷的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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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0 · 124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马洁律师 已认证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208202511516246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993303037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具备出色的学习能力和逻辑思辨能力,能够精准抓取案件核心焦点,沟通协调能力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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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焦X和郭X本是亲戚,2014年12月,郭X因生意周转,向焦X借了60万元。焦X当时在投资担保公司当出纳,便借用朋友刘X、李X在公司的存款,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的银行卡转给了郭X,两人口头约定月息2分。
从60万到27.9万,一场借贷纠纷的逆转

2015年3月,郭X分两次还了20万元本金,之后又陆续给了焦X10.6万余元。对于这笔钱,焦X认为是利息,郭X却觉得应折抵本金。2021年9月,郭X再次偿还1.5万元本金,还剩38.5万元没还。此后焦X多次催要无果,便将郭X告上法庭,要求偿还本金38.5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起诉时为66.7万余元,本息合计超过105万元。

郭X在陷入这场纠纷后,心里十分焦虑,不知道该如何应对。这时,他找到了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的马洁律师。马洁律师有着近20年国家公务员工作经历,这培养了她严谨细致、认真负责、务实高效的职业素养,她擅长精准抓取案件核心要点,办案思路清晰,在经济合同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马洁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制定了多层次的抗辩策略。她首先质疑原告债权人资格,指出案涉60万元资金并非焦X自有资金,而是来源于案外人刘X、李X在某投资担保公司的存款,通过公司法代表人账户转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被告对原告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时,法院应依法审查,她请求法院确认焦X是否具备合法的债权人资格。

接着,马洁律师主张利息约定不明。她指出双方并未在书面或口头中明确约定借款利息,焦X所称“2分利息”缺乏充分证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郭X支付的10.6万余元系基于经营状况良好时的自愿给付,而非基于约定利率。

然后,马洁律师主张借款合同无效。她提出本案60万元借款的资金来源并非焦X自有资金,而是其向投资担保公司转贷所得。该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吸收存款和对外发放贷款,属于以向营利法人借贷的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及《九民纪要》第52条,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否则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她据此主张案涉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基于合同无效的主张,马洁律师进一步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郭X已支付的10.6万余元利息应折抵借款本金。经计算,剩余未还本金应为27.9万元,而非原告主张的38.5万元。

最后,马洁律师主张按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她提出即便借款合同无效,郭X愿意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但应按照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而非原告主张的高息。她还详细列明了分段计算清单,资金占用利息合计约5.5万元,本息合计约33.4万元。

庭审中,马洁律师围绕上述五个层次展开充分论证,并提交了详细的计算清单。原告焦X在诉讼中主动让出部分利息,将诉请调整为:偿还本金38.5万元,利息自2015年3月10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结息时扣除已付利息10.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的借贷关系成立,未采纳马洁律师关于“合同无效”及“利息约定不明”的主张,认定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支付的10.6万余元可以印证2分利息的约定成立。最终判决被告郭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焦X借款本金385,000元,利息以38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结息时扣除已付利息106,016元。

虽然法院未完全支持马洁律师的主张,但她多维度、多层次的抗辩策略,精准运用司法解释与司法政策,精细化代理与量化计算,务实有效的诉讼策略,成功迫使原告在诉讼中主动下调利息诉求,最终法院按较低标准(一年期贷款利率/LPR)计息,大幅降低了郭X的还款压力。马洁律师始终秉持着“专业高效、严谨负责”的执业理念,在复杂的案件中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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