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领域,“无依据扣款”和“发票抗辩”是常见的争议焦点,也是实务中的难点所在。从法理逻辑上看,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付款义务是主给付义务,而发票开具通常属于从给付义务。然而在实际案件中,被告常以未足额开具发票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款项,这就使得付款与发票开具的顺序成为了关键争议点。同时,被告提出的质量不达标扣款主张,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实务中存在被告随意主张扣款却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情况,这给原告维权带来了很大困难。在举证方面,原告需要全面收集合同、验收报告、结算资料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被告则需提供质量不达标等相关证据,举证困境往往导致案件的复杂性增加。此外,裁判尺度在不同案件中也存在一定的摇摆,不同法院对于发票开具与付款义务的关系、质量扣款的认定等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判断。
王梦静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秉持“精益求精,以专业立身,良知执业,不负所托”的理念,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有着独特的见解和方法。以A公司与淮安XX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为例,原告A公司按约履行监理职责后,被告以“工程质量不达标应扣款”“原告未足额提供发票”为由拒绝付款。王梦静律师自2022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面对此案,她第一时间研判案件核心难点。针对被告主张的质量扣款,需驳斥其无依据扣款主张;对于发票抗辩,要明确发票开具与付款义务的履行顺序;同时精准核算欠付监理费、保证金金额及逾期利息。
为应对这些难点,王梦静律师制定了“证据闭环+抗辩击破+精准核算”的三维维权策略。她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固定关键证据,包括《监理工程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结算资料等,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深入研究《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精准解构法律适用要点,明确发票开具属于从给付义务,不能对抗支付监理费这一主给付义务,被告主张质量不达标扣款需承担举证责任。庭审中,王梦静律师围绕核心争议展开有力辩驳,针对质量扣款主张,指出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针对发票抗辩,提交完整发票开具记录证明原告已足额开具发票。同时,为防范被告转移财产,她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成功轮候冻结被告名下账户及房屋。
最终,淮安市X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王梦静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监理费及利息损失、返还履约保证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累计为原告追回经济损失超XX万元。此案充分彰显了王梦静律师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实战经验,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无依据扣款”“发票抗辩”等常见场景提供了优质维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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