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律师在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办理过不少疑难的知识产权案件。就拿一起商标权纠纷案来说,上诉人百公司起诉XX公司,认为其在工程项目中使用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构成销售侵权商品行为,要求拆除产品并赔偿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不构成侵权,百公司不服上诉。这里存在法律适用上的争议,《商标法》对于“销售”行为的认定和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在本案情境下存在理解分歧。
王丹律师代表XX公司提出了一系列核心答辩意见。首先指出XX公司作为开发商,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发包工程,与南通松公司无直接买卖关系。其次说明XX公司在招标文件中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最后强调XX公司主观无过错,已尽合理审查注意义务,符合合法来源抗辩条件。通过这些有理有据的抗辩,在二审中充分举证和论证。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XX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商品,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也无需拆除已交付产品。这一结果与百公司的诉求形成鲜明对比,为XX公司免除了24万元的赔偿请求及全部诉讼费用分担责任,还避免了大规模拆除带来的巨额成本、工期延误及群体纠纷。
结合南通的办案经验,在商标侵权这类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至关重要。像本案中,王丹律师收集了招标文件、材料品牌调整通知等证据,来证明XX公司的无过错和合法来源。同时,对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和运用也是关键,要熟知合法来源抗辩等条款在当地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口径,才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的结果。
另一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中,睿公司起诉XX厂等,认为“中空透气坐垫”产品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要求赔偿82万元。王丹律师代表XX厂提出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具体指出涉案专利坐垫前端中部呈梯形状拱起,而被诉侵权产品对应部位为凹陷设计,该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有显著影响。
王丹律师在庭审中,准确识别并强调了双方产品在“坐垫前端中部”这一关键部位的设计差异,在法院组织的当庭勘验和比对过程中,清晰阐述不侵权的理由。
最终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驳回了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为XX厂避免了停止生产、销售、销毁库存模具以及高达82万元的经济赔偿等重大损失。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证据方面要注重对产品外观差异的收集和展示,程序上要积极参与庭审比对等环节。在法律适用上,要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抓住关键区别点进行抗辩。
还有一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王丹律师代表XX厂提出不侵权抗辩、现有设计抗辩和合法来源抗辩。在二审中坚持一审核心观点,协助法院巩固关键事实认定。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这不仅为客户避免了巨额经济赔偿,还明确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边界,避免了后续潜在诉讼风险。
综合这些案件,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的实操中,从证据视角来看,要精准收集能体现产品差异的证据;从程序视角,要积极参与各阶段程序,维护当事人权益;从法律适用视角,要把握好“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突出关键区别点在比对中的重要性,结合南通本地司法环境,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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