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某商贸公司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为工程供应人道砖、盲道砖等材料。供货完成后结算金额达数百万元,但第三人仅支付部分货款,剩余近百万元未结清。原来,被告集团拖欠第三人巨额工程款,导致第三人无力向商贸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商贸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决定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委托赵孟亮律师代理此案。
被告公司坚决否认付款义务,提出两大抗辩理由。一是公司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不承担付款责任;二是第三人已就工程款纠纷将其诉至法院,“怠于行使”的状态不复存在;且第三人作为大型国有企业,有足够资产偿还债务,原告应直接起诉第三人。这给案件推进带来了极大阻碍。
赵孟亮律师围绕《民法典》第535条规定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他发现第三人起诉被告的时间晚于原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时间。此外,第三人存在多起被执行记录,面临巨大资金压力,这足以表明在原告起诉时,第三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了原告到期债权的实现。为了证明这一点,赵孟亮律师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合同、结算书、付款凭证、第三人的企业信用报告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在庭审中,赵孟亮律师据理力争,针对被告的抗辩逐一反驳。他指出,虽然第三人已起诉被告,但在原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第三人的“怠于行使”状态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因后续的诉讼行为而否定之前的事实;而且第三人的资金困境已严重影响其对原告的债务履行,原告通过代位权诉讼追讨货款是合理合法的。
最终,法院采纳了赵孟亮律师的观点,认定原告对第三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因第三人怠于行使对被告的债权,影响了原告债权的实现,原告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判决被告在欠付第三人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支付99万元货款。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遇到类似的三角债务纠纷时,首先需要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收集好相关的合同、凭证等证据。同时,要关注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其债权,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行使代位权时,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的要件和时间节点,避免因疏忽而导致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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