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丈夫婚外赠与,她靠证据守住自己的权益

丈夫婚外赠与,她靠证据守住自己的权益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9 · 170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雯雯律师 已认证
评分:4.5 服务:252人 执业10年
律所:云南宏鑫(盈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3120161182342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313473201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更多>
导读:A女士手握丈夫给C女士转账的记录,却在与C女士协商返还赠与款项时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委托张雯雯律师提起诉讼。张雯雯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现就职于云南宏鑫(盈江)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侵权等领域。
丈夫婚外赠与,她靠证据守住自己的权益

这是一起婚内财产赠与纠纷案,原告是A女士,被告是C女士,第三人是A女士的丈夫B先生。争议焦点在于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经A女士同意,向C女士赠与大额款项的行为是否有效,以及C女士是否应返还这些款项。

A女士最初掌握的证据有丈夫与C女士的微信转账明细、部分消费凭证,但缺失能完整证明婚外关系及赠与事实的证据链,以及自身因婚外情导致精神损害的有力证据。

张雯雯律师介入后,进行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调取原告与第三人的结婚证身份证明,确定夫妻共同财产权属基础。接着,固定第三人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合照、开房记录、微信转账明细、消费凭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婚外关系及赠与事实。同时,收集原告因婚外情导致的精神损害相关证据,如就医记录。

庭审中,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提出“原告非适格主体”,主张其与第三人交往时已离婚,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离婚证真实性。张雯雯律师紧扣《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规定,强调原告作为共有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于赠与金额的争议,律师逐一核对转账记录,剔除被告主张的无依据抵扣项,如无法证明为第三人支出的车贷、衣物费等,并反驳被告将医疗费用、补偿款与赠与款混淆的主张。在法律适用方面,律师援引《民法典》第1062条和第153条,主张婚外赠与因违反公序良俗及侵害共有财产权而无效。此外,张雯雯律师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如离婚证复印件、转账记录,进行有效质证,指出其证据真实性、关联性瑕疵,同时配合法院对第三人婚姻状态的核查,巩固原告主张的事实基础。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雯雯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认定第三人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C女士的行为无效。法院核定第三人累计向被告转账XX万余元,扣除双方相互转账、被告为第三人的小额支出、被告宫外孕医疗费用及合理补偿后,判决被告返还原告XX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按比例承担。

在处理此类证据问题上,张雯雯律师的方法论是:优先收集能证明基础法律关系的证据,如本案中的婚姻关系证据;其次,固定能证明争议事实的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最后,针对对方的抗辩和证据,进行有效质证和反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网站地图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