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较为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原告为冯女士,她是一名电商客服,被告有四家公司,分别是A科技公司、B电商公司、C生物科技公司和D服务公司。争议焦点在于厘清冯女士与多家关联公司的劳动关系主体,以及她是否应获得产假工资与奖励假工资。
最初,冯女士掌握的证据有多家公司交替缴纳的社保记录,但缺少能明确证明劳动关系主体以及公司规章制度违法、自身奖励假权利不因返岗而丧失、生育津贴差额应予补足等关键证据。
曾海彬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仔细梳理冯女士的入职情况、社保缴纳记录、工作内容安排等信息,以确定劳动关系主体。同时,针对公司《员工手册》进行研究分析,收集法定产假标准的相关规定,用以证明公司手册中产假90天的约定低于法定标准应属无效。此外,搜集冯女士生产情况、返岗情况等证据,论证其返岗不视为放弃奖励假。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曾律师提交的证明公司《员工手册》违法的证据,对方质证称公司手册是经内部规定,员工应遵循。曾律师回应道,公司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法定产假标准高于公司手册约定,该约定自然无效。关于冯女士返岗不代表放弃奖励假的证据,对方提出冯女士返岗意味着默认放弃奖励假。曾律师反驳称,没有证据表明冯女士有放弃奖励假的明确意思表示,且法律规定该权利不应因返岗而丧失。
最终,仲裁委裁决第一被申请人A科技公司一次性支付冯女士生育奖励假工资21186.37元,一次性支付产假工资差额8314.84元,驳回冯女士其他仲裁请求。
曾海彬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劳动关系主体相关证据,明确责任归属。其次,注重收集与法律法规相关的证据,用以反驳公司不合理规定。最后,围绕当事人核心诉求,收集如当事人行为细节、权利状态等证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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