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上诉人与A公司、B公司因运输合同产生纠纷,上诉人主张二被告拖欠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运输费用176685.54元。一审法院以原告未提供书面运输合同、运货单等关键证据,无法证明运输合同相对方及运费计算标准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A公司委托吕泽宇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吕泽宇律师承办过百余笔民事案件,经验丰富。
吕泽宇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审阅一审判决书、证据清单及庭审笔录。他逐页审查对账单、派车单、过磅单等证据,发现这些证据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可证明运输事实和欠款金额,而一审法院机械要求书面合同,存在证据认定错误。接着,他深入研究B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交接备忘录》,发现B公司承继了A公司全部未履行完毕合同及债务,明确了B公司对案涉运费的责任。吕泽宇律师执业5年,处理过大量类似案件,在审查证据方面经验丰富。
二审庭审中,吕泽宇律师指出案涉对账单由B公司负责原料供应的员工出具,属于职务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B公司有法律约束力。针对B公司关于对账单无公章、不具法律效力的抗辩,吕泽宇律师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说明企业法人应对工作人员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对账行为法律后果应由B公司承担。吕泽宇律师担任过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在法律适用和逻辑论证上能力突出。
最终,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吕泽宇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判令B公司支付上诉人运输费176685.54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B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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