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律师代理的一起商标权纠纷案件与多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顺利办结,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商标权纠纷系商标侵权领域常见纠纷,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项目中使用建材产品被诉侵权时能否适用合法来源抗辩的核心法律问题;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则聚焦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比对中“整体视觉效果”的判断,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在商标权纠纷案中,原告百公司主张南通松公司、南经营部及XX公司侵害其商标权。百公司要求XX公司拆除已交付或正在建设项目中的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4万元。XX公司则认为自己仅为发包人,与南通松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且已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双方的分歧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项目中使用建材产品,被诉侵权时是否构成“销售”行为,以及能否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免除赔偿责任。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中,原告睿公司认为被告XX厂及南电商公司生产、销售的“中空透气坐垫”产品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要求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及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被告则提出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比对中“整体视觉效果”的判断。
接受委托后,王丹律师结合自身的理工科+法学复合背景以及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所带来的技术分析与法律实务双重能力,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在商标权纠纷案中,王律师代表XX公司提出XX公司仅为发包人,未指定侵权品牌且已尽合理审查注意义务等核心答辩意见,充分举证和论证,说服法院适用合法来源抗辩条款。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中,王律师准确识别并强调双方产品在“坐垫前端中部”这一关键部位的设计差异,清晰、有条理地阐述不侵权的理由,同时还预备了“现有设计”和“合法来源”等多层抗辩理由。
最终,在商标权纠纷案中,二审法院认定XX公司构成“销售”侵权商品,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亦不拆除已交付产品,为客户免除了24万元的赔偿请求及全部诉讼费用分担责任,避免了大规模拆除带来的巨额成本和群体纠纷。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客户避免了高达82万元的经济赔偿等重大损失。这些案件的办结,不仅解决了当事人的实际困扰,也为同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参考。在遇到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等类型纠纷时,应及时留存相关证据,主动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注意知识产权合规,在包工包料工程中,要证明未指定侵权品牌且已尽到一般合理注意义务,以避免侵权赔偿责任。同时,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要深入分析产品正常使用状态下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并将该部位的差异作为抗辩的核心发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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