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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性质争议,律师力保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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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9 · 178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戴丽萍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10201911101129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3136461953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戴丽萍,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入所执业以来,长期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以及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办理了大量的劳动工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等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帮助当事人妥善处理各类纠纷,致力于做一名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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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公司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为由,对一审判决其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提起上诉。2018年开始执业的戴丽萍律师凭借在台州地区承办超200起案件的经验,从事故时车辆状态和保险提示义务两方面入手,最终二审维持原判,保障了受害者家属获赔权益。
营运性质争议,律师力保保险赔偿

车辆投保时为“非营运货车”,出事故后保险公司却以实际用于营运、未通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赔商业险,这样的情况看似合理,实则隐藏着诸多法律争议。在这起私家车跑“XXXX”出事故的案件中,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然而保险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

2018年开始执业的戴丽萍律师,服务于台州地区,在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200件,尤其在交通事故等领域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她接手此案后,开始抽丝剥茧地梳理其中的法律关系

戴丽萍律师深知,要破解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关键在于理清两个核心问题。其一,事故发生时车辆是否真的处于营运状态。戴律师通过调查收集证据,发现事故发生时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并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符合免责条款的适用条件。其二,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虽然杨X在投保单上电子签名,但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特别是在线投保过程中未引导投保人阅读相关条款。

基于这些逻辑清晰的分析,戴丽萍律师在二审中据理力争。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她的观点,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戴丽萍律师凭借专业、诚信、担当的执业理念,成功破解了这起复杂的保险赔偿困局,为受害者家属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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