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一名朝鲜籍人员联系并雇佣被告人杨X安排船只将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从中国运往朝鲜海域。杨X联系了被告人鲁XX,鲁XX安排被告人毛某具体办理租赁仓库、联系船舶及转运等事宜,并安排被告人楼某与杨X对接,负责货物接收、仓储、转运及确定海上过驳点位。被告人方X承揽了运输业务,租赁“浙定”号船舶并雇佣他人组织运输。4月17日,该船舶在烟台市芝罘区芝罘XX装载准备运往朝鲜的物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扣。经查,涉案货物共计715余吨,其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钢板、槽钢、钢卷等共687.3吨,蒸笼等普通货物27.7吨。案发后,鲁XX退还给杨X预付运费50万元(原收70万元),并在审理中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鲁XX走私国家禁止向朝鲜出口的物资,情节严重,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但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鲁XX随后委托了山东烟台的庞世伟律师代理此案。
庞世伟律师接手案件后,提出鲁XX系受他人联系雇佣参与犯罪,并不完全掌握全部交易环节,仅负责安排部分事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涉案货物在装船过程中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尚未实际运出境外,应认定为犯罪未遂;鲁XX案发后主动退还杨X50万元预付运费,并在审理中另行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悔罪态度诚恳;鲁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鲁XX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庞世伟律师还对相关证据进行了仔细梳理和分析。
法院根据庞世伟律师提交的辩护意见,要求公诉机关对鲁XX在犯罪中的作用及犯罪形态等进行说明。公诉机关在收到辩护意见后,对鲁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重新评估。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庞世伟律师的主要意见,认定全案系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认定鲁XX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依法减轻处罚;结合鲁XX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无前科等情节,最终判处鲁X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事后,鲁XX提及,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庞世伟律师为他做了很多工作,让他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
判决生效后第10天,案件卷宗被归档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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