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某作为个人投资者,在2017年3月21日XX集团发布存在虚假记载的《2016年年度报告》后,至2018年2月10日揭露日前买入该集团股票10,700股,并持有至揭露日后未卖出,遭受投资差额、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合计16,829.65元。庞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接手此案后,他带领团队全面梳理案件。首先,团队精准确定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徐晓律师团队积极援引此前生效判决(余XXXX案)的认定,明确实施日为2017年3月21日、揭露日为2018年2月10日、基准日为2018年3月29日、基准价为4.46元/股,极大简化了举证难度。
在计算原告投资损失时,徐晓律师团队依据相关规定,仔细核算。他们逐笔审查庞某的交易记录,发现其买入均价为9.30元/股,通过“(买入平均价格-基准价格)×未卖出股票数量”的公式,算出投资差额损失51,788元,加上佣金、印花税各51.79元,合计损失51,891.58元。徐晓律师时就已比对过上千份交易记录,凭借丰富经验准确完成损失计算。
针对被告提出的“大部分损失系证券市场风险等因素导致”的抗辩,徐晓律师团队调取市场数据、进行行业对比。徐晓律师作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凭借专业身份和经验,协助法院合理认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比例。最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XX集团赔偿原告庞X合计15,567.47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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