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7日,被告杨X因资金需要向原告位某借款15万元,并要求位某将款项转入被告王X的银行卡中。4月2日,杨X又通过微信向位某借款3万元,借款合计18万元。借款到期后,杨X未偿还,位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杨X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同时要求王X在杨X无法偿还的1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被告杨X认可借款事实,表示由其个人偿还,与王X无关。王X则辩称,自己仅应杨X要求提供银行账户接收款项,并非借款人,也未使用该款项,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在这个案件中,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是18万元的借款转账记录,其中15万元转入王X银行卡,3万元微信转账给杨X。但原告缺乏能证明王X有共同借款或担保意思表示的关键证据。周爱荣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梳理原告与杨X之间的借款磋商记录,证明借款金额、交付方式均由他们直接协商确定,王X未以借款人身份参与。其次,收集王X未实际使用该15万元款项的证据,比如银行流水等,说明王X与借款事实没有关联。
庭审中,原告以“出借账户即应担责”为由,要求王X承担补充责任。周爱荣律师则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回应,指出原告与杨X之间存在明确的借贷合意,王X仅提供账户接收款项,从未作出还款承诺,借款合同相对方是原告与杨X,王X不应因代为收款成为借款人或保证人。同时,律师还指出,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单纯的出借银行账户行为直接导致民事赔偿责任,王X既未从中获益,也未作出借款意思表示。
最终,法院完全支持了周爱荣律师的抗辩观点,判决仅由杨X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及逾期利息,王X不承担任何责任,案件受理费也全部由杨X负担。
周爱荣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遵循了三个优先核查方向:一是优先核查借款合同的相对性,明确借款主体;二是优先核查出借银行账户行为与借款债务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是优先核查账户出借人是否从中获益或有共同借款、担保的意思表示。通过这些方法,成功厘清了法律责任边界,保护了账户提供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