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这不仅是一句承诺,更是李建鹏律师身体力行的执业准则。在M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一案中,李建鹏律师深切体会到当事人对改判的渴望。原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甲X有期徒刑十年,甲X另犯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甲X不服提出上诉并委托李建鹏律师。李建鹏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深入分析,提出罪名定性错误,应认定为受贿罪而非敲诈勒索罪等辩护意见。在二审庭审中,他结合证据及法律适用充分论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其意见,将甲X敲诈勒索罪改判为受贿罪,刑期从十年改判为五年,数罪并罚后总体刑期从十三年六个月降至九年。他站在当事人的角度,为其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在面对甲某被控串通投标罪一案时,李建鹏律师再次践行了这一理念。甲某私下联系12家建筑公司拟围标,后与乙某协商退出投标并收取39万元。公诉机关认为甲、乙构成串通投标罪。李建鹏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链及法律适用深入分析,提出串通投标的前提不成立、甲无实际投标行为、无危害后果、无非法手段等核心辩护意见。在庭审中,他重点指出公诉机关未能证明甲与中标公司的关联及甲的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最终法院采纳了他关于“甲未实际参与投标”“与中标公司无关联”“未造成实际损失”等辩护意见,虽甲某仍被判串通投标罪,但仅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有效限制了罪责范围,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轻的处罚。
李建鹏律师用行动诠释着“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无论是面对复杂的罪名定性问题,还是证据链的分析,他都始终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凭借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内争取最大的权益,在刑事辩护的道路上不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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