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一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长期给XX公司供应油管产品。2015年2月,XX公司收到原告价值14万元的货物后,出具了入库单,股东B及公司工作人员在上面签了字。然而,XX公司却一直拖着货款不给,原告多次催讨都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原告委托衣超律师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还主张股东B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认为,自己已经按照约定给XX公司供应了货物,XX公司就应该支付货款。而股东B作为公司股东,在增资时认缴200万元却未缴足150万元,应该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XX公司则主张,原告是个体工商户,应该以字号名义起诉,个人主体不适格。股东B辩称,自己签字是职务行为,而且公司还没有清算、破产,股东不应该直接承担责任。另外,XX公司对入库单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要扣除维修费,还说入库单不是结算依据。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在这个案子里,关键证据就是那张入库单。入库单明确记载了货物的价值,还有股东B及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衣超律师提交了原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原告是以个人名义经营的,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同时,律师还援引了已生效判决((2015)某商初字第号),证明股东B作为XX公司股东,在增资时确实认缴200万元但未缴足150万元。而XX公司主张扣除维修费,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足以证明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对于入库单,它明确记载了货物价值且有签字确认,结合交易习惯,具备结算效力。XX公司主张扣除维修费却拿不出证据,就得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所以股东B要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衣超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XX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4万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股东B在15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XX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负担,B承担补充责任。这个案子由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的衣超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在商业交易中,一定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像入库单、合同等,这些都是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凭证。如果遇到货款拖欠的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不要拖得太久。另外,对于股东出资情况,债权人也可以多关注一下,万一公司出现债务问题,未出资的股东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
结尾
在这起案件中,债权人原本只是面临公司拖欠货款的问题,没想到通过衣超律师的努力,成功让未出资的股东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大大增加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衣超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有着深厚的法学功底。执业至今,他承办案件已逾千件,丰富的办案经验让他在处理这类复杂商事纠纷时游刃有余。在本案中,他精准地把握了案件的关键,通过提交有力证据和准确适用法律,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