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衣超律师:供货未收款,股东被追连带清偿,债权人终获赔偿

衣超律师:供货未收款,股东被追连带清偿,债权人终获赔偿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9 · 129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衣超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9年
律所: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6201710140390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5865609766
代表案例:3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一、名校硕士出身,理论功底扎实 衣超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201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为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浙大法学院的系统训练,使其具备了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严密的逻辑分析能力。 二、案件承办量逾千件,实战经验丰富 衣超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曾参与涉案金额超3亿元的烟台某公司不良资产包处置项目,代理某小额贷款公司系列民间借贷纠
更多>
导读:做生意最怕的就是货发出去了,钱却收不回来。有这么一位个体工商户,给公司供应了价值14万元的货物,催了好久都没拿到钱。更让人想不到的是,最后不光公司要还钱,连公司股东也被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障。
衣超律师:供货未收款,股东被追连带清偿,债权人终获赔偿

原告是一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长期给XX公司供应油管产品。2015年2月,XX公司收到原告价值14万元的货物后,出具了入库单,股东B及公司工作人员在上面签了字。然而,XX公司却一直拖着货款不给,原告多次催讨都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原告委托衣超律师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还主张股东B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认为,自己已经按照约定给XX公司供应了货物,XX公司就应该支付货款。而股东B作为公司股东,在增资时认缴200万元却未缴足150万元,应该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XX公司则主张,原告是个体工商户,应该以字号名义起诉,个人主体不适格。股东B辩称,自己签字是职务行为,而且公司还没有清算、破产,股东不应该直接承担责任。另外,XX公司对入库单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要扣除维修费,还说入库单不是结算依据。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在这个案子里,关键证据就是那张入库单。入库单明确记载了货物的价值,还有股东B及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衣超律师提交了原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原告是以个人名义经营的,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同时,律师还援引了已生效判决((2015)某商初字第号),证明股东B作为XX公司股东,在增资时确实认缴200万元但未缴足150万元。而XX公司主张扣除维修费,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足以证明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对于入库单,它明确记载了货物价值且有签字确认,结合交易习惯,具备结算效力。XX公司主张扣除维修费却拿不出证据,就得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所以股东B要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衣超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XX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4万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股东B在15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XX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负担,B承担补充责任。这个案子由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的衣超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在商业交易中,一定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像入库单、合同等,这些都是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凭证。如果遇到货款拖欠的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不要拖得太久。另外,对于股东出资情况,债权人也可以多关注一下,万一公司出现债务问题,未出资的股东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

结尾

在这起案件中,债权人原本只是面临公司拖欠货款的问题,没想到通过衣超律师的努力,成功让未出资的股东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大大增加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衣超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有着深厚的法学功底。执业至今,他承办案件已逾千件,丰富的办案经验让他在处理这类复杂商事纠纷时游刃有余。在本案中,他精准地把握了案件的关键,通过提交有力证据和准确适用法律,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网站地图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法律知识